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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校外培训!教育部拟出台新政

2月8日,教育部官网发文,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月8日,教育部官网发文,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占用节假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管理制度

对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教育部介绍称,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指出,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两年多来,在各方努力下,校外培训秩序日渐规范,各地在校外培训管理中也奠定了实践基础。新的治理形势下,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此,教育部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标导向,明确了平衡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在推进依法管理的同时,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等举措。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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